案件编号:五农科(种子)罚〔2022〕3号
当事人信息:五原县天吉泰镇志强金瑞丰种子农药门市
身份证号:15280119690201****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包装标识规定和经营门店备案规定的,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农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