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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要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税〔2019〕27号) 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165号),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

当前,我县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政策是一片空白,《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改革落实,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重要举措。《暂行办法》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推动城乡统一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打造农村集体经济强村,助力我县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四、工作目标

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土地市场交易秩序,严格管理调节金收支,保障农民和集体的实际利益,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促进我县乡村振兴发展。

五、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制度和一套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责任,按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确保收益与责任对等、权利与义务统一。

3.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调节金的征收和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创新举措

《五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提供了科学的政策依据,有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为今后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同时对其他尚未实施该政策的地方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暂行办法》明确了征收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征收实施主体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政局。

2.提供业务保障。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基数和比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各种入市方式和入市收入的界定;规定了调节金缴纳时间、收缴方式和缴库程序;明确了调节金县乡分成比例和使用范围。

3.落实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明确了调节金征收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八、关键词诠释

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